我企业(合同甲方)于2004年7月30日与宁波梦娇电器制造有限企业(合同乙方)签订了《关于有偿使用“万宝”商标的协议书》(合同编号:万宝许字2004—05),该协议书有效期至2009年8月15日。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于2006年5月31日签订了《变更〈关于有偿使用“万宝”商标的协议书〉的协议书 》(合同编号:万宝许字2006—07),对合同的有效期进行变更。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2006年12月31日后不得继续生产“”、“
”、“
”商标冷热饮水机,并在2007年4月1日后不得继续销售“
”、“
”、“
”商标冷热饮水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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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