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有偿使用“万宝”商标的协议书》(合同编号:万宝许字2004—01),以及万宝许字2004—01.1~0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提前至2007年4月30日终止。
2、从2007年5月1日起,乙方不得再生产“万宝”牌(商标注册证号:第1185209、1185233、1185234号)电饭煲,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销售库存的“万宝”牌电饭煲至2007年5月30日止,从2007年6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万宝”牌电饭煲,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终止合约后,乙方同意依据“三包”条例、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乙方对消费者的承诺继续做好产品的“三包”售后服务工作,承担乙方生产和协议产品的售后服务和其他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并按市场投放及易损件等情况准备必要的维修配件。
特此公告!